(2017)吉011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蒋春青、赵志强、龚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67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春青、赵志强、龚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春青、赵志强、龚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45.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3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蒋春青、赵志强、龚江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同意法院结案,现在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