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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政回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毒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政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96号罪犯林政回,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政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政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政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政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14次;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政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政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