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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陈燕、林益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陈燕,林益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林陈燕,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林益利,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再审申请人林陈燕因与被申请人林益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审申请人林陈燕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陈燕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林陈燕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诗意审判员  虞维禹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