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陈燕、林益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陈燕,林益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林陈燕,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林益利,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再审申请人林陈燕因与被申请人林益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审申请人林陈燕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陈燕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林陈燕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诗意审判员 虞维禹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