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桂兰、牛凤琴、牛俊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兰,牛凤琴,牛俊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06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性,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牛凤琴,女性,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牛俊平,男性,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孙铭琴,系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王井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轶,男性,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风险法律部职员,住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兰、牛凤琴、牛俊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助申请人办理了解除房屋(吉房执浑权字第135**号)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张桂兰、牛凤琴、牛俊平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