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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勇志佳与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志佳,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275号原告勇志佳,现住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兴隆县平安堡镇。法定代表人张志祥,执行董事,电话:0314-531****。委托代理人马洪艳,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师,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国淑敏,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法务员,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勇志佳与被告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勇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菊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