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争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争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争英,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争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祥东、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争英在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东关小学附近,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金某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被告人李争英将金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鼻骨线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轻度凹陷,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李争英向淮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鉴定意见、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查某、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争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争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争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