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牛小宏罚款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7)甘1124执944号 被罚款人:牛小宏,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临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春、李育林、陈启贵、颉光录与与被执行人牛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牛小宏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牛小宏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8月8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8月4日 地点:临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康健、王泽祥、李军保 承办人:康健记录:杜韶春 评议对被执行人牛小宏是否予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记录如下: 康健: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春、李育林、陈启贵、颉光录与与被执行人牛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牛小宏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我的意见对牛小宏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8月8日前缴纳。 李军保:同意对牛小宏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8月8日前缴纳。 王泽祥:同意对牛小宏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8月8日前缴纳。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牛小宏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8月8日前缴纳。 请示报告 案 号 (2017)甘1124执944号 被罚款人 牛小宏 实施强制措施理由 被罚款人牛小宏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合议庭意见对其采取罚款人民币500元。 拟采取 何种措施 对被罚款人牛小宏罚款人民币500元。 承办人: 执行局长意见 分管院长意见 院长批示 备 注 (供拘留用) 呈报日期:2017年8月8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