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人民政府,郑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511行初21号原告陈淑华,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宜椿,镇长。第三人郑喜鹏,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华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喜鹏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淑华负担。审判长 肖秋雄审判员 郭卫红审判员 洪静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得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