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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学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学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学良,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西安市莲湖区。1990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学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学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邹学良在西安市雁塔区交大医学院生活区食堂两次扒窃他人手机,盗窃数额共计42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5日12时许,邹学良来到交大医学院生活区小康桥食堂一楼,趁被害人刘某排队买饭不备,伸手盗走其外套口袋内VIV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600元。2、2017年3月17日12时许,邹学良再次来到交大医学院生活区小康桥食堂三楼,趁被害人苟某排队买饭不备,伸手盗走其外套口袋内苹果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邹学良准备离开校园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被盗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监控视频、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邹学良的供述、被害人刘某、苟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邹学良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又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学良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邹学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学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执行至2018年6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邹学良退赔被害人刘卓钰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