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某乙与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乙,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乙,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41年5月4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与被执行人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司公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