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中华与黄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华,黄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中华,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星杰,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杨中华与黄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星杰向申请执行人杨中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黄星杰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中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