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0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敏,系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尤锦、尹星,系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昆明富城车世界A1-084(F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邰龙门。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作盘人社罚字〔2015〕第6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4日对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盘人社罚字〔2015〕第624号),于2017年5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盘人社罚催告字〔2015〕第6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后60日即2016年10月23日视为送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为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7月23日之间,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盘人社罚字〔2015〕第6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范文敏审 判 员 涂 洁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