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176张家港市杨舍九洲悦翔水暖电器商行与席玉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九洲悦翔水暖电器商行,席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九洲悦翔水暖电器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家居装饰城。经营者:谢成荣。被执行人:席玉新,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九洲悦翔水暖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席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席玉新应支付张家港市杨舍九洲悦翔水暖电器商行货款5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1480元由席玉新负担。因被执行人席玉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九洲悦翔水暖电器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席玉新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较多,其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执行人席玉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执行中,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席玉新确切住址。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席玉新名下有牌号为苏E×××××东风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本案中难以进一步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席玉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席玉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23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季凯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