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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伦国、穆合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伦国,穆合顺,李亭灿,任传银,许桂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周伦国,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被执行人穆合顺,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亭灿,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任传银,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许桂臣,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伦国与被执行人穆合顺、李亭灿、任传银、许桂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