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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沈洁、陈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洁,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洁,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陈健,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洁与被执行人陈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健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