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世贸易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世贸易供应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世贸易供应公司(CUSTOMALLOYTRADING&SUPPLY,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丹微,奥克威尔特雷斯50号(50OAKVIEWTERRACE,DANVILLE,CA94526,USA)。主要负责人:钟瀘熙(LUCYJONE),该公司总裁。上诉人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盖世贸易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一般涉外案件,在辖区内无重大社会影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盖世贸易供应公司系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的公司,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由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院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天津和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耿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