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广兰与王小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兰,王小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826号原告:周广兰,女,193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民,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八一宾馆临街楼。负责人:郑中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宁,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桂兰与被告王小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周桂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和解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