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静文与被告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文,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27号原告陈静文,女。委托代理人彭小平,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法人代表匡小兵。委托代理人陈琦,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文与被告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静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陈静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