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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热依木与临夏市雪云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热依木,临夏市雪云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653101196406244818,住新疆喀什市乃则巴格乡群布斯村10组40号,农民。被执行人:临夏市雪云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8963260-2。法定代表人马尕东,男,回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622901197303250037,住甘肃省临夏市花元阁巷11号,居民。案由:拖欠贷款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热依木与被执行人临夏市雪云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临夏市雪云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