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艺元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27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艺元,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陈艺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9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陈艺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陈艺元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