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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倚山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倚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祝岳琴,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李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501号原告:上海倚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姚伟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者:朱卫东。被告:祝岳琴,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更。被告:上海李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曾焕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倚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岳琴超市、祝岳琴、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李特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