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应良、罗迪辉与彭时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应良,罗迪辉,彭时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监4号原告彭应良,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原告罗迪辉(彭应良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邓伟荣,双峰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时阳,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彭应良、罗迪辉与被告彭时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谭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