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运锋、尹倩诉被告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商)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皖0303行初37号郑运锋、尹倩:你(单位)诉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商)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它实际开支50元,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0303行初37号郑运锋、尹倩:你(单位)诉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商)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它实际开支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2017年8月4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