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60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云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香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香,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高中文化,桦甸市板庙子金矿选矿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7年1月8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兰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张云香为给自家捡烧柴,携带手锯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施业区第91林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1株,根径为12厘米,核立木材积0.0333立方米。所非法采伐之林木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并由板庙子林场回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云香的供述,证人周某、刘某、潘某的证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云香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其与受损单位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自愿达成复绿补种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