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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从秀与藏二雷、无锡易达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秀,藏二雷,无锡易达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073号之二原告:李从秀,女,193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藏二雷,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无锡易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青祁路86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33号16楼。原告李从秀与被告藏二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从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从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从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从秀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