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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032号原告:余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韩某某由原告抚养。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3月原告向碑林区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以(2016)陕0103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送达原告,2016年11月22日公告送达被告,于2017年2月5日生效。本案原告在2017年6月28日提起诉讼,经询原告并无新情况、新理由,应属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情况,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余某某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之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