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安福、吴旭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富,吴旭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1民初341号原告:陈安富,男,1993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吴旭辉,男,1995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陈安富诉被告吴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安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陈安富负担。审判员  曹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