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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46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翔、鲁成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翔,鲁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6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翔,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鲁成伟,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鲁成伟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龚臣涛(身份证号码:)以4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龚臣涛所有,被执行人鲁成伟名下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龚臣涛(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龚臣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