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龙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08号之一被执行人黄龙飞,男,1995年7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因犯盗窃罪正在服刑。2016年10月20日本院(2016)罗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龙飞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仍在监狱服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大贵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