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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市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泉城商务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王云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建,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孝臣,该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州市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中信时代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永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行审26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罚款10000元,加付滞纳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汉审判员  段淑君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韦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