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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志业与钱建才、陈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业,钱建才,陈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志业,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建才,男,汉族,1960年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吴玲,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业申请执行钱建才、陈吴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第9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建才名下位于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9号楼东1单元601号房产一套,并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7月26日贾小市以2366609.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建才名下位于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9号楼东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050106175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