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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418号原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艳,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齐云,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友,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刁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