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佳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严文文、傅海峰、杨洪宪、满桂芳、姜大伟、傅海霞、孟令波、张斐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佳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严文文,傅海峰,杨洪宪,满桂芳,姜大伟,傅海霞,孟令波,张斐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6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古城街**号。负责人:卢金盛。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埠后村。法定代表人:严文文。电话:1526456****。被申请人:莱州市佳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平里店镇麻前村。法定代表人:孟令波。电话:1576383****。被申请人:严文文,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申请人:傅海峰,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申请人:杨洪宪,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满桂芳,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姜大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傅海霞,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申请人:孟令波,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张斐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佳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严文文、傅海峰、杨洪宪、满桂芳、姜大伟、傅海霞、孟令波、张斐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农商行柞村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佳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农商行平里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严文文、傅海峰、杨洪宪、满桂芳、姜大伟、傅海霞、孟令波、张斐斐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价值300万元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号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农商行柞村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佳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农商行平里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严文文、傅海峰、杨洪宪、满桂芳、姜大伟、傅海霞、孟令波、张斐斐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号项下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