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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执2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乐英、郭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乐英,郭友平,刘凤兰,郭维,郭俊,黄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乐英,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郭友平,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吉安市安福县人,房地产开发商,住吉安市。被执行人:刘凤兰,女,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被执行人:郭维,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被执行人:郭俊,男,199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被执行人:黄玉青,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杨乐英与郭友平、刘凤兰、郭维、郭俊、黄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裁定拍卖郭维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三亚河东路“25度阳光”项目D栋1907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7507号及郭俊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三亚河东路“25度阳光”项目E栋19A07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628号。现被执行人郭俊已履行完毕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俊住宅的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郭俊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三亚河东路“25度阳光”项目E栋19A07号,产权证号: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628号住宅一套的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