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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培昌与被执行人鲁得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昌,鲁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徐培昌,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鲁得智,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徐培昌与被执行人鲁得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培昌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鲁得智于2017年7月6日给付徐培昌4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鲁得智在永昌县农商银行城关支行有账户,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剩余案件款扣划至本院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