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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570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靖,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琪,男,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8月认识,于2009年4月13日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17日女儿何某涵出生,目前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涵由原告抚养;3、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何某涵由被告焦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何某涵年满18周岁之日止,款项打入焦某某指定银行账号:622202370002885282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车辆厂支行,户名:焦某某;三、原告何某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何某涵四次,以不影响孩子学习为原则,被告焦某某应当给予配合,并提供便利;四、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建章路锦雁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的房屋以及屋内的所有家具、电器等物品均归被告焦某某所有,房屋内属于何某某的个人衣物、书籍、被褥等归何某某所有;五、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东段389号2幢1单元11506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屋内的所有家具、电器等物品均归原告何某某所有。该房屋的租金被告焦某某已经收取至2017年9月底(租期为三年,已收租一年),以后的租金由原告何某某收取,租房押金由何某某退还房客;六、车牌号为陕A13H**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焦某某所有;七、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被告焦某某一次性给付15万元人民币;八、以被告焦某某名义在陕西聚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3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能够追回部分或者全部款项,该款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分配一半;九、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的个人存款归各自所有;十、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国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