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90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某,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乐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111174780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熊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红谷新城1期1栋2单元402室房屋和赣M×××××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罗智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4幢1002室(第10层)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红谷新城1期1栋2单元402室房屋。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赣M×××××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罗智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4幢1002室(第10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