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安拜克·哈力克;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安拜克·哈力克,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特25号申请人:胡安拜克·哈力克,男,1987年11月26出生,哈萨克族。申请人: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关于确认胡安拜克•哈力克和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常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安拜克•哈力克和申请人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因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经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水西沟镇溪水社区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支付给申请人胡安拜克•哈力克工资4000元;申请人胡安拜克•哈力克将自己所用的摄像机给申请人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此款付清后,双方对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板房沟法庭调解室2017年3月6日作出的胡安拜克•哈力克和加孜拉古丽•托合塔木拉提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拉扎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