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富平、陈小姣等与张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富平,陈小姣,张麒,周灶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619号原告:钱富平,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陈小姣,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张麒,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周灶云,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钱富平、陈小姣与被告张麒、周灶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钱富平、陈小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富平、陈小姣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富平、陈小姣撤诉。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钱富平、陈小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