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云,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16号申请人:张淑云,女,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剑发,经理。申请人张淑云与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