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5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熊宗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督6号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锦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恒顺,男,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男,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荣,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熊宗兰,女,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荣、熊宗兰外出不能联系,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申请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令申请条件。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10275元,退回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冷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