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平县圆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东平县新湖镇郭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圆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东平县新湖镇郭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圆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办事处虹桥村。法定代表人:孙宗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镇郭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新湖镇郭楼村。法定代表人:郭鹏,职务:村主任。东平县圆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东平县新湖镇郭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6月23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28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