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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鸿湘贸易有限公司与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弘逸玻璃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鸿湘贸易有限公司,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弘逸玻璃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鸿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18号103房,组织机构代码66593355-0。法定代表人:郑国文,该公司总经理。受委托人:李翔,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弘逸玻璃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泮沥河背村,组织机构代码L6515336-9。经营者:罗日对,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广州鸿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湘贸易公司)与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弘逸玻璃加工厂(经营者罗日对)(以下简称弘逸玻璃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2672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2672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因被执行人弘逸玻璃加工厂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弘逸玻璃加工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调查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有关财产状况,均未查找到弘逸玻璃加工厂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股权等财产。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弘逸玻璃加工厂的经营者罗日对为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查找到罗日对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股权等财产。本院通过广东省中山市土地房产权档案馆的档案查询,发现罗日对在中山市横栏镇有一处自建房屋。该房屋建成于1974年,砖木结构一层40平方米,因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本院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罗日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3日,鉴于在诉讼保全及执行查控中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均无可控余额,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对诉讼保全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一台广东佛山JP精工牌磨边机(生产线)进行拍卖、变卖。本院对该查封财产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该查封财产在本院查封之后又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该院确认在查封该设备时并无发现本院查封封条,查封该设备后已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清算价值为人民币35500元。该院还查封被执行人的钢化炉,并进行评估,评估清算价值为人民币234500元,正在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该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是申请执行人陈高飞、蒲加尧与被执行人的请求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的,企业职工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据此,本院与该院协商,被执行人的财产由该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所得变价款进行分配。2017年7月25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财产查控情况,说明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予以认可。2017年7月26日,本院发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由该院在执行分配时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并考虑,并将分配款项直接划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申请执行人可依照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财产拍卖款的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0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模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潘 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 慧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