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晒金、陶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晒金,陶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宋晒金,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执行人:陶晓兰,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宋晒金与被执行人陶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晒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晓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晒金人民币103016元及利息(包括诉讼费2416元,公告费6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1745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陶晓兰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晓兰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吴 磊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