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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宁与上海松声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宁,上海松声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984号原告:丁宁,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声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宁与被告上海松声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补充证据需要,申请先行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