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开莲诉冯大富、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开莲,冯大富,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陈开莲,女,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被申请人:冯大富,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冯华,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人陈开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28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开莲以自己名下的坐落于龙马潭区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龙马潭区房屋。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