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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曾淑珍与林践、刘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珍,林践,刘振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81民初2140号原告:曾淑珍,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林践,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惠东县人,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被告:刘振双,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惠东县人,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原告曾淑珍诉被告林践、刘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淑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林践、刘振双偿还借款998万元;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经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5年5月4日因被告林践、刘振双投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且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2%。原告从2015年5月4日至5月6日陆续打款12500000元到被告刘振双账户上。到起诉时间为止,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980000元,之前的本息已结清。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林践已委托刘振双全权处理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践、刘振双欠原告曾淑珍借款本金9980000元,被告林践、刘振双自愿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曾淑珍,如两被告逾期未付,本金9980000元就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款止。二、案件受理费81660元减半收取为40830元,原告曾淑珍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