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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昌桢与江先云、张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桢,江先云,张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昌桢,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江先云,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良英,女,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四川省。本院在执行林昌桢与江先云、张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江先云在云龙镇白云村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经扣留,后白云村提出应优先支付工程所涉及工人工资。经协商张良英领取了上述工程款,在支付本案申请人林昌桢60000元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工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14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执行费29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