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甄丽英与石华、乔久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丽英,石华,乔久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8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甄丽英,女,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现居住于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善球,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华,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大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久彪,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大同市。再审申请人甄丽英因与被申请人石华、乔久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甄丽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轩审判员 宋 霞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殷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