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学道与被执行人李清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道,李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378号申请人:孙学道,男,1950年10月1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李清清,男,1988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孙学道与被执行人李清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李清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学道租金及使用费12500元、电费123元、燃气费20元、物业费3156元,合计157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六合区雄州街道复兴园3栋1单元802室房屋返还孙学道”。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进行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潘振飞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助理审判员 黄 浩书 记 员 徐 欣 微信公众号“”